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协的三大职能。近年来,基层政协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作用发挥的越来越好,而民主监督却成为履行职能的薄弱环节,操作难度较大。对于如何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现提出几点看法:
一、深化认识,形成浓厚社会氛围
思想认识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党政部门领导要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摒弃“监督就是找麻烦、挑刺”的错误观点,树立“监督就是支持、帮助”的理念,自觉接受政协开展的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围绕民主团结两大主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列为党政领导和公务员的学习、培训内容之中。政协自身要创新民主监督方式,开展调研视察、派驻民主监督员、民主评议等活动,提高民主监督实效,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民主监督带来的成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形式和作用,重点宣传民主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就,扩大社会影响,让全社会了解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了解、理解、配合和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 健全机制,不断加强“三化”建设
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政协民主监督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基层政协要吃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政协章程》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和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一是健全民主监督保障机制。可借鉴参考人大有关文件、上级政协顶层设计,基层政协先行先试,从地方法规、制度规章等方面着手,制定政协民主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督主体和客体各自应遵守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的权利义务,确定监督机构的权限职责、工作方式和时效,制定政协民主监督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依规保护监督主体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和在政协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的民主权利。通过制定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真正在全社会建立健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约束机制。前不久,中共浙江省委政协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为基层政协开展民主监督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二是健全民主监督运行机制。《意见》规定,“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要建立知情机制。基层政协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制定好详细周全的民主监督年度计划,报请党委或者请两办转发后予以执行。有关被监督单位应根据计划,积极向政协组织提供有关全面而详细的工作信息,努力拓宽委员的知情渠道。要建立沟通机制。要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民主监督真正到位。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党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意见,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应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联系,主动跟踪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采纳、整改、落实等情况,力促政协民主监督取得实效。
三是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健全民主监督考核奖惩机制,既可规范约束监督主体的行为、义务,同时又可明确监督客体的执行义务,使民主监督的合理意见落到实处。要制定奖惩、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民主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委员、民主监督小组等监督主体和虚心接受民主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监督客体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党政职能部门,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同时把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强基固本,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协本身。基层政协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委员、界别和专委会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重要作用。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通过政协履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政协中互相监督。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尊重和保障民主党派在政协的有关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的权利。要加强政协与民主党派的联系,探索建立政协内部的党的监督、群众监督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协调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民主监督力量。
二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委员的参与。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撰写大会发言、提出提案和参与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等活动。要加强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综合素质,切实增强调查研究能力,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水平。要通过协商会议、资政会议、民主评议等形式,把委员的个人监督上升为政协组织的集体监督,把分散的监督活动上升为集中的监督活动,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性。要实行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记录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情况,作为下届推选委员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完善委员“进口”和“出口”机制,将那些履职意识不强、不愿履行职能或仅将政协委员作为荣誉的委员及时清理出政协,将一些在社会上有影响、履职意识强烈且有能力的人及时吸纳进政协,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提供坚实的主体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界别的特色作用和专委会的基础作用。界别活动是政协工作的突出特色,也是政协开展活动的重要形式。专委会是界别在政协机关的集中体现,也是界别小组在政协开展工作的主要平台。要建立政协主席会议领导和协调界别工作机制,加强政协领导与各界别的联系,畅通界别小组和界别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监督渠道。要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根据本专委会委员的工作性质、专业特色和所联系的界别特色,有针对地安排各界别委员监督相关行业,加强民主监督的针对性。有条件的基层政协,可成立专门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依照政协章程和中央相关文件等规定,履行民主监督的综合职能,形成和丰富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
四、 探索创新,切实推进民主监督
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协积极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新途径,中共中央《意见》《政协章程》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要灵活运用固有的会议、提案、调研、视察等形式,把会议发言、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等相互转化,把民主监督体现在不同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派驻民主监督员制度,变党政职能部门邀请为政协派驻,变极少数委员组成特邀小组监督一个单位为由政协领导带领监督小组监督几个单位,扩大民主监督范围,提高民主监督的层次和权威,增强民主监督的组织性和主动性。要建立完善听证会、征求意见、民主评议、行风监督、双向交流、公开测评等方式,丰富民主监督内容,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参与面和影响力。要加强与其他监督的密切配合,积极探索与人大联合开展调研、视察等工作方法,加强与法律监督相结合,使政协的柔性监督与人大的刚性监督形成互补;通过政协派驻民主监督员、党政部门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察员、执纪监督员、行风评议员等形式,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结合,提高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办“政协论坛”“委员之声”“议政与建言”等栏目,跟踪报道提案办理情况,反映社情民意,展示委员履职风采,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增强民主监督的互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