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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协协商民主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时间:2015-07-02 00:0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近年来,各级政协组织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规定,积极探索协商民主的新形式、新方法,不断推动协商民主深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综合来看,县级政协协商民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结合新蔡县政协的实践探索,笔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新蔡县协商民主的主要情况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商保障。近年来,县委坚持把协商民主纳入全局工作去谋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党政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政协调研报告、重要社情民意、重点提案等建言成果及时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县委经常给政协出题目,压担子,交任务,并放心放手使用政协干部,安排政协领导参与全县项目建设和城市重点工程;重视政协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配齐配强政协各委室主任;把政协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健全机制,规范协商行为。根据中央《意见》、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县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关系全局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事先都提交政协进行协商。坚持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常务副主席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县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都安排政协专委会主任参加。建立了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协工作汇报制度,县政府每半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度。落实了提案办理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将提案办理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三)丰富形式,拓宽协商渠道。近年来,县政协基本形成了“全体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对口协商”的协商工作格局,探索了五种协商形式:一是例会式专题协商。每年全会期间组织委员分组讨论和专题议政,与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在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上,根据协商议题,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通报工作情况,并听取会议发言和协商建议。二是视察式现场协商。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每年确定两个重点视察课题,进行实地视察、现场协商。三是机制式对口协商。建立县政协各专委会与党政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使政协的议政建言成果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和工作措施。同时,每年遴选百名政协委员组成10个民主监督小组,派驻全县51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开展经常性监督和协商活动。四是评议式点评协商。其一,组织委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行风政风进行民主测评,对落后的单位,政协常委会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其二,与人大、纪委监察局联合,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进行电视面对面专题议政和评议。五是提案办理协商。县政协每年举办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等对重点提案的办理进行协商。同时,提案委深入承办单位协商办理方案,对在办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提出协商意见,增强了提案办理实效。

(四)精选课题,提高协商质量。县政协坚持把专题调研作为协商前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其推进进行选题,一方面围绕党委、政府想做而没有精力做的事情开展调研,拾遗补阙。此外,围绕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选题,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民生问题解决。

(五)注重转化,增强协商实效。一是形成协商成果。每次协商都以《政协简报》、《委员之声》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建言成果。二是加强跟踪落实。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县政府办建立协商意见跟踪问效和意见反馈制度,加强协调沟通,开展督查督办,积极推进协商成果的落实。三是创新转化形式。县政协将近十年优秀的大会发言材料、社情民意信息、提案汇编成册,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参阅。

二、存在问题

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县级政协协商民主方面存在共性问题不容忽视,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高。部分单位对人民政协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政治原则认识不足,认为政协的政治协商可有可无,甚至是没事找事,主动参与、配合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积极性不高。

(二)主体缺失。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县级政协组织占全国政协组织的89%,却没有建立民主党派组织,即使有个别的民主党派成员,但缺乏团队优势。县级政协的主体明显缺失。

(三)内容不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的规定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文件对协商内容的规定宽泛、笼统,执行起来伸缩性较大,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四)支撑空虚。政协履行职能的依据是政协《章程》。这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调整的是政协内部的行为规范。政协履行职能主要同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打交道,在依法治国的架构下,人大、政府开展工作都有法律依据,而政协履行职能则缺乏法律支撑和保障。

(五)制度缺位。中央文件虽然对政治协商的内容、责任、方式进行了明确,但谁找谁协商、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哪些事情必须协商,哪些事情跟主席、主席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协商,协商主体的责任、协商成果办理及其责任追究等,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设计,协商在决策之前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六)执行走样。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政协工作、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规定不到位,存在随意协商、以通报代替协商、以文件代替协商、以列席会议代替协商等问题。

(七)监督乏力。政协通过大量的时间、精力,形成的调研报告、意见建议呈送党委、党政府和有关部门后,由于缺乏监督措施,不回复、回复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结合多年的基层政协工作实践,现就进一步促进县级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一是要加强理论学习。把协商民主理论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加深各级干部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理解和把握。二是要加强媒体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等途径,大力宣传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地位作用,增进社会共识。加强政协协商民主成果宣传,对重要协商活动公开报道,对协商意见、调研建议、委员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报道,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加强委员培训。通过组织委员集中培训、常委培训、以会代训,增强委员开展政治协商的能力,发挥好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二)主动推进,增强实效。在党委政府就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主动提交政协组织进行协商的基础上,政协应发挥积极主动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发展。一是争取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制定支持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决策过程的基本环节予以明确。二是提前调研。政协应在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前,组织政协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就有关重要问题组织专题协商,从而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三是主动谋划。每年初,政协应根据党政工作重点,主动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和协商计划,并报党委研究同意,转发有关责任部门落实,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协商效力。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一是要建立“政治协商”的刚性制度和“确保在前”的程序设计。尽管中央反复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但因缺失法律和制度的“刚性”规定,协商在前难以落实。建议出台《人民政协组织法》、《人民政协工作法》,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纳入法治框架,增强政治协商的约束力。二是要细化、界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解决“协商什么”“如何协商”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的要求,党委、政府关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和中长期规划、重大人事安排、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地方性政府法规、重点项目建设等等,都应纳入协商内容,坚持不协商不决定、不协商不决策、不协商不通过。三是要完善协商成果的办理和反馈机制。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建议、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重要文件的处理方式、批复时间和要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并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协商双方共同遵守的工作规程,为落实协商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王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