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后期,随着自由主义经济的调整和立宪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一股新的民主思潮——协商民主在西方迅速崛起。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詹姆斯·博曼、乔·埃尔斯特等分别出版和主编论述协商民主的专著,使得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不断升温。当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被悄然介绍到了中国之前,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已经存在很久了。为此,有学者指出:“当协商民主在西方还只是学者们的学说理论时,它在现代中国已经获得了长期的实践,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随着新世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规范意义上的“协商民主研究”迎来了第一个高潮,“中国协商民主”或“中国式协商民主”作为一个概念被首次提出。十八大报告首次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本文首先论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刻内涵,梳理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在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总结实践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拓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一、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刻内涵
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既要立足国情发展适合自身历史、传统与发展的制度和形式,又要充分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前者尤为重要。协商民主也是如此。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来说,协商民主可以理解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涉及国家利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理论上更好地完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更切实地推进协商民主。在理解协商民主内涵的基础上,可以这样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吸收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有益成果、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总结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而提出的重要命题。对这个命题在概念意义上可作这样的界定:中国人民内部各方面(现实社会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广泛协商的规则和程序等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协商主体。上述界定很明确,协商主体总的来说就是人民内部各方面。例如在政协组织平台上,协商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有关组织方面的人士、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和部门方面的人士、各民主党派方面的有关人士、各人民团体方面的有关人士、各民族及各界代表人士等。人民政协组织之外平台上的协商主体,基本上可以参照这样的主体范围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主体间的关系,在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内必须是平等的,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协商必须是各相关利益方平等的协商,否则便不能称其为协商。二是协商渠道。根据上述界定,协商渠道主要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其中人民政协组织是重要渠道,大量的协商主要通过这一渠道进行和完成。三是协商内容。根据上述界定,协商内容概括地讲就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或如2004年政协《章程》中所提及的“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当然,不同层级的协商在内容上会有所区别。
学术界普遍认为,西方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内涵上存在重大差别:西方协商民主是资本主义民主实践的产物,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多党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在认识与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时,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而应确立自己的理论框架与实践原则,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不少学者从传统文化、实践经验、经济制度等方面,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进行阐释。他们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等基本因素,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融合性;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积累了丰富的协商民主经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为协商民主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等等。这些观点突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范畴,对于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具有启发意义。
二、探寻梳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其独特的演变历程。审视和思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变化,从历史与现实的对比中,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规律,进而找到可以借鉴的实践经验,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实践在我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到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是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形成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特别是在“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中有效进行了协商民主实践,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新政协,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协商建设新中国的大计,协商民主制度由此逐渐确立起来。
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完成创建新中国的历史使命,这是协商民主制度较快发展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成为新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新起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出台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和制度框架。周恩来曾经指出,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从1954年到1966年,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的格局。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立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形式。相应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继续存在和发展。从历史发展看,无论人民代表大会所实践的选举民主、人民主权原则,还是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所专注的协商民主、议政和监督,都是发展人民民主所不可或缺的。
第四阶段,从1978年至今,人民政协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的科学表述载入宪法,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得到确立、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了选举和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范。2011年中办下发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正式明确提出“协商民主”。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此为标志,“协商民主”概念确立。
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四个阶段可以看出,中国协商民主既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质的内在要求,又深深植根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客观需要之中。理清发展脉络,总结过去的经验,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拓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形式,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三、丰富拓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中国民主政治的丰富性和当代社会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形式和类型的多样性。不断丰富协商民主的实践渠道,加快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必然选择。
第一,从政党层面讲,大力推进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民主建设。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开路先锋”,为我国协商民主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资源,同时也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推动力。协商民主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中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如新中国成立初期,运用双周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和协商座谈会等形式,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每年都要举行多次协商会,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具有高层次、高频率、小范围的特点。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0〕7号)。这是继中发〔2005〕5号文件之后,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又一重要文件,对完善党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提升多党合作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河南省制定下发了《中共河南省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实施细则》(豫办〔2010〕12号),每年都制定《中共河南省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年度政治协商计划》。《实施细则》主要是把我省近年来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具有河南的特色和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如省委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重要文件;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定、重要规划、重大问题都要与各民主党派协商。二是规范了政治协商的形式。包括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四种形式。其中民主协商会明确由省委书记主持;座谈会分为省委举行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和省政府举行党外人士座谈会两种形式单独举行,以前是合在一起;省政府座谈会明确由省长主持。三是提出政治协商的保障措施。如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调研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分工邀请各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各民主党派联系制度等等。《实施细则》各省辖市也参照执行。除此之外,中共河南省委还建立了每年两次的务虚座谈会制度,省委常委以及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一起,进行无主题的座谈交流,既是联谊交友的一项举措,又是小范围、高层次的政治协商的一种形式。各民主党派主委与省委书记、各位常委就河南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无主题的交流,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共识,推动了工作。
第二,从国家政权层面讲,稳步开展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建设。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物权法》的诞生,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随着政府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在全国各地涌现了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其中,决策听证会较具有代表性。它是公民参与决策的重要一环。其中价格决策听证因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举行的最多。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数量、标准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缺乏统一的程序等问题。这就需要一是不断总结开展立法、决策协商的措施、经验,完善听证制度,健全立法、决策协商制度。二是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立法、决策协商的热情,扩大参与范围,特别是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和决策,要切实起到平衡各方利益要求的作用,让公众普遍了解到协商的意义和效果。
第三,从政协层面讲,着力深化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进行政治协商。在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除了与各民主党派开展政治协商外,还与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开展协商。主要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开展提案等各种经常性工作来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在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还需要继续改进、不断完善。十八大在规划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时,将人民政协的作用较为突出地表达出来说明,人民政协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条件。但人民政协也还面临着很多挑战,例如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的现象;不越位、少争权的顾虑;提案“回娘家”的制度悖论等等。要真正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人民政协自身还需要加强建设。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在国家的法律层面形成权威性的制度规范,为人民政协发挥作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二是积极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例如制定政治协商规程等可操作性的程序设计。如广州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治协商规程》,为规范政治协商设计了一整套程序和机制,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变政策性协商为制度性协商,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三是不断加强人民政协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实践协商民主的意识和能力。四是学会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动人民政协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四,从基层层面讲,积极探索基层民主协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城乡社会已经发展出了许多协商制度形式,如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证或议政会等。“民主恳谈”是浙江省温岭市在世纪之交创造的一种基层民主形式。“民主恳谈”过程的参与者能够通过倾听、对话和沟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基本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并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公共利益。在城市基层政治实践中,社区作为一种平台,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新的制度架构。新的社区出现了新的权力关系,即以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房产开发商等为主体的多元互动权力结构。社区论坛、居民议事会在尊重不同利益群体平等地位、充分反映不同群体的意见、促进沟通对话和理解等方面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温岭市近年来的改革创新,开启了基层协商民主的新路径,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鲜活的经验资源。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全面系统总结浙江省温岭市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方面的经验,并加以概括提炼。二是深入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将温岭的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地加以推广。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多地鼓励地方党政部门根据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地方的、基层的改革创新实践才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沈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