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红霞委员代表省农工党在河南省政协十一届十三次常委会议上的发言(摘要)]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还是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都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手段解决发展难题。为此,我们建议在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为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河南作出积极贡献。
一、制定政府法律顾问的地方性法规
行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力,将近年来各地政府探索实施的比较成熟的体制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政府法律顾问的设立作为刚性考核指标,将法律顾问工作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实施,并进一步探索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产生制度、服务制度、考核奖励制度等,逐步拓展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产生机制
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产生机制,通过公开招标、协商推荐或其他公开透明的形式,择优选择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组成法律顾问团队,以灵活机动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以定期风险提示报告及工作日志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工作成果。政府与选聘的法律顾问订立规范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应主要在以下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1.法律咨询:对政府在日常社会管理和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谈判、重大招商引资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法制宣传:接受政府及其机构委托,举办各种讲座,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审核合同及文件: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或修订。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法律风险防范:对政府机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5.突发事故处理:协助政府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6.其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重要法律文书草拟,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代理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参与重大事项的法律论证等。
四、确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地位和工作程序
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形成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机制
要不断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有针对性的逐步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深入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教育,确保法律顾问队伍主动、依法、诚信、尽责执业。
(省政协十一届十三次常委会议秘书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