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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建议

时间:2016-02-01 00:00 来源:河南省政协网

[任丽君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全会上的发言(摘要)]

由于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农村未成年人遇到了生活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制度顶层设计。一要实施“三结合”“四纳入”“三建立”,强化组织领导。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推进城镇化、实施精准扶贫、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治理创新工作部署和社会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农村未成年人信息系统,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督查考核机制,控制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增量,减少农村留守儿童存量。二要实施“两整合”“五围绕”“一健全”,明确工作目标。统筹整合妇联系统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和民政部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两项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围绕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实施分类帮扶、构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等重点内容和主要目标,逐步健全完善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政府、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新型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2.推行监督干预支持,落实家庭监护责任。一要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家庭监护责任监督。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执行检查力度,强化父母法定监护人责任。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家庭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二要加强政策创制,完善家庭监护干预措施。对隔代监护、亲友看护等监护缺位者,完善自愿委托监护和有偿代理监护制度,建立家庭监护教育服务体系,实施监护监督,提升监护能力。对部分无人监护或监护人无力监护等监护缺失者,建立替代监护机制和服务体系,通过学校照管、亲属照料、委托代养、临时监护等方式,实施监护替代。设定监护权强制变更条件,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保护工作机制。一要明确保护对象和内容。将事实无人抚养、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以及失学、辍学、流浪乞讨、重病重残、缺乏家庭有效关爱等情况的农村未成年人,全部纳入政府重点保护范围,从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学校教育、回归家庭、社会融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保护。二要构建保护服务体系。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学校基础阵地平台作用,强化基层民政部门牵头职能,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帐,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保护服务体系。三要建立发现报告和受理转介机制。强化保护对象亲属及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受理和帮扶施救主体,建立流程清晰、职责分明、快速有效的反应、转介、处理机制。

4.推动社会监督参与,构建关爱服务体系。一要建立社会关爱帮扶服务网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爱心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未成年人亲情陪伴、托管照料、心理疏导、学业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监护随访评估、家庭团聚、心愿达成等关爱服务。二要做好分类保护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完善农村留守幼儿基本医疗、托幼服务和学前教育,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学校教育,搞好农村大龄未成年人职业技术教育,保障农村女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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