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阁常委代表民进河南省委在省政协十一届二十二次常委会议上的发言(摘要)]
近年来,新型研发组织由于其在科技和产业化之间的特殊作用,成为各地竞相发展的重要机构,将其作为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我省在培育新型研发组织方面存在着起步晚,数量少;法律体制保障不足;认定扶持政策不够细化;人才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因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消除制约新型研发组织发展的法律障碍。尽快制定支持新型研发组织发展的专项政策文件。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启动期内,政府按协议拨付资金,相应财政资金视为购买科技服务的资金;启动建设运营资金可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对各项用途不设过多比例限制;允许社会服务机构的研发组织开展一定比例的经营性业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不需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可协商调整研发机构体制,变更单位注册性质。
(二)实现分类登记和扶持。根据功能定位,细分研发组织的认定条件。例如东莞市将新型研发组织分为服务类和孵化类两种,认定条件中前者着重科技服务能力,后者在研发投入、办公场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与产值上都有更具体的要求。根据功能定位和发展阶段,对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及培育阶段的组织,扶持政策上以建设运营扶持、成果转化激励扶持为主;以科技孵化、创新创业为主和市场化阶段的组织,扶持政策上以项目补助为主。
(三)人才引进奖励扶持。对新型研发组织引进的人才,享受科研院所人才引进同等的奖励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才政策,例如县市的高水平人才不能简单与国家和省级高级人才的认定条件等同;新型研发组织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时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成效等应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这些指标等同论文、纵向项目或者不考核论文、纵向项目指标;利用政府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成果转化时,所得净收益可以用于奖励对该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获奖人可不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