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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我省乡村振兴的提案

时间:2019-06-17 20:55 来源:河南省政协网

乡村振兴是中共十九大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整体实力较弱,标准化、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现有经营主体各要素深度合作不够,甚至存在“空心社”;在推进过程中隐含着不同的制度逻辑,需要理顺;农民作为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组织现代化过程中被边缘化;“小农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等。

我省是传统农业大省,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与发达省份相比发展差距依然较大;支撑我省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能力、高层次人才等因素明显不足,这些都不是短期内能改变的。因此建议在农业发展模式上改变传统思维,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而促进乡村振兴。

一、大力支持工商资本到农村办企、办社,与当地农户形成互惠共赢。目前,我省大多数村集体经济薄弱,再加上近年来农村的“空心化”导致人才外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基础相当薄弱。建议进一步改变农村发展农业、靠河南资源发展河南农业的传统思维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把握机遇吸引恒大、万达、阿里巴巴等大型私企进入河南,充分发挥这些大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带动引领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走上快车道。

二、重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和维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做好品质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法律主体,也是市场主体。农业要提质增效,品牌建设作用不可低估,农产品品牌溢价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经。建议借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实施,加快形成一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产品经济效益。从区域联动、文化传承、品牌传播等多方面,最大限度地提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持续收益能力,使更多农民从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发展中受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农村各项投入,支持、规范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贴近“三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涉农政策,通过统一流转价格、给予补贴等方式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租成本和雇工负担。持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加大投入,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挡升级,促使农村各类资源的流动和保值增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综合运用财政补贴、政府贴息担保、部门项目支持等手段,对于发展潜力好、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给予重点支持,保证农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地位和话语权。进一步改进财政扶持方式,提高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比重,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农民主体地位,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在农业现代化大潮中被边缘化,甚至面临被挤出的危险,教育缺失是主要因素。即使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合作社,农民也只能被动实施政府制定好的政策,很难把握乡村振兴的主动权,而教育和培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研究表明:农民受教育年限每提高1%,农民人均纯收入可增长88.31%,为此,建议财政教育支出重点向农村倾斜,特别要尽快普及高中教育,同时加强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者素质。不断加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步伐,帮助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技术,培养出一大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带头人。同时,建议在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引导大学生到新型经营主体就业创业。

责任编辑: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