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处黄河中下游,省内长约720公里,受益和影响区域包括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等11个省辖市和1个省直管市(济源市)。湿地是黄河流域的重要自然资源,湿地中既有峡谷地貌,也有广阔滩涂,是众多鸟类的栖息地和迁徙的重要停歇地与越冬地,加强沿黄湿地保护是维持和改善河南省沿黄地区生态环境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黄河湿地生态恢复和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南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2003年获批为国家级湿地保护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沿黄各地市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了保护力度,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在整体工作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湿地管理协调难度较大。由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地处黄河中上游,湿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涉及豫西黄河河务局、小浪底建管局,以及林业、水利、国土、农业、交通、环保等多个部门,管辖权过于分散,不同部门和单位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和要求不同,各自为政,各行其事,部门间的有效协调不够,导致管辖范围相互交叉、管辖权相互冲突,多头管理与交叉管理现象比较普遍,致使湿地资源与功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如:在黄河湿地采砂管理中,采砂企业办证许可在国土、黄河河务部门,采砂管理在河务部门,无论办证或日常管理,湿地管理部门在全部采砂流程中没有任何管理权限,但违规采砂的整改、问责却少不了湿地管理部门。黄河湿地保护区内河道管理属河务部门,其他土地管理在农业部门、国土部门,作为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土地既没有管理权,也没有使用权,很难形成有效管理。
(二)保护区内农田退耕政策缺乏。2003年保护区由省级晋升为国家级时,在三门峡库区湿地、洛阳孟津水禽湿地、洛阳吉利湿地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基础上,扩大到三门峡市、洛阳市、济源市、焦作孟州市境内所有黄河河道河滩及第一道山脉以内区域,将两岸大量村庄、部分基本农田等划入保护区内(仅洛阳市区域内新划入耕地约21840亩,其中基本农田约4470亩),致使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混乱、土地调整存在困难,加之,没有具体全面的退耕还湿政策和经济补偿,无法彻底杜绝保护区内人为耕种现象。同时,由于黄河小浪底建成后流量基本稳定,河道摆动性降低,大量滩地稳定并退化为干滩,大部分土地权属虽然为河务部门管辖,但实际上长期定居于两岸的群众为了生计也将其开垦为农田进行耕种。并且,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黄河岸边的嫩滩被开垦,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使湿地环境受到污染,湿地面积不断萎缩,湿地的原生植物被农作物取代,从而致使整个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三)生态恢复保护资金严重不足。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后,国家投入了一些资金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生态恢复,以洛阳为例,相继申请国家投资800多万,用于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又申请国家投资2000多万,用于对湿地周边群众因保护湿地受到损失的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等。但在此期间,省、市、县财政仅投入少量资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对湿地恢复和保护基本没有投入,各项资金投入的持续性差、缺口较大,严重制约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开展。
二、有关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细化职责、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统一协调组织、集中领导职能,建立健全部门和沿黄单位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落实力度,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严明责任与权限,各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切实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创新,充分发挥作用,做到人、财、物配置到位。同时,各职能部门在涉及湿地管理方面的权限可试行由湿地管理部门统一行使,或整合力量统一监管,充实和加强巡护执法力量。
(二)出台相关政策,引导群众退耕还湿。一是引导当地农民调整种植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省级财政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实行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群众改变种植结构,种植芦苇、香蒲等湿地作物,逐步恢复湿地面貌和生态功能。二是加强引导群众生态致富,在实验区内缩减农业、手工业,大力开展生态旅游,使湿地生态不断改善成为群众增加收入的带动器,引导湿地周边群众自觉参与湿地保护管理。三是制定出台具体的退耕还湿政策,对保护区内的耕地给予经济补偿,补偿资金列入财政专户支出,使群众自愿放弃耕种,持续推动湿地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持续提升管护水平。增加对湿地保护的投入,投入方式由中央财政单一投入向国家、省、市、县与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转变。把湿地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计划,增加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同时,应争取和推广一些受群众欢迎的项目,让老百姓得实惠,国家得效益。还要积极争取和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投资,或者从老百姓手里通过一次性的征收,把保护区的地权真正落实给保护区管理。最后,逐步达到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形成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局面。
责任编辑: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