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乡居民养犬现象较为普遍,或看家护院、或寄托感情、或丰富生活。随着犬数量的增多,涉犬问题日渐暴露,涉犬不良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一、现状
1.犬只饲养密度高。据2014年统计,我国犬的饲养总量约7000万只左右,饲养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山东、河南、广东、四川和云南省,占总犬数的43.67%。据河南省人犬密度调查,人犬比为6.5:1,据此推断河南养犬数量应在1000万只。
2.犬用狂犬病疫苗免疫率低。农村犬的狂犬病疫苗免疫率明显低于城市犬。全国2003-2007年,平均免疫率仅为30%左右。
3.农村地区犬只散养现象普遍。城区居民养犬方式多为拴养、笼养或间歇散养,农村养犬有看家护园的传统习惯,多数农村居民不系犬绳,犬可在农户家或周边自由活动,极易伤人或被其它犬致伤,加上免疫率低,狂犬病毒携带率高。
4.流浪犬数量多、危害大。城乡居民弃养犬在没有专门流浪犬收容机构和场所情况下成为流浪犬,这些流浪犬之间在没有采取节育手段情况下越生越多,城乡之间到处流窜觅食、寻伴,疯狂时可主动攻击人和其它犬类。
5.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威胁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犬咬伤除导致直接外伤,还可可携带多种致病微生物,常见的犬人共患传染病有几十种。其中流浪犬狂犬病毒携带率在8%左右,也是人患狂犬病的主要肇事动物。多年来,中国狂犬病发病数仅次于印度,属于高流行区,2002-2012年,我国狂犬病年均报告死亡人数超过2000人,位居全球第二位。近几年我省每年犬伤等就诊患者90余万人,每年造成直接损失约在6亿元以上。
6.欧洲、美洲和亚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犬类管理方面的法律,通过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彻底消除了人间狂犬病,我国广东、广西等原狂犬病高发地区通过开展以犬只免疫为主的综合措施,近几年狂犬发病数直线下降。国内外控制狂犬病流行的经验表明,消除人间狂犬病最经济、最有效的策略是控制犬等动物间的狂犬病流行,而消除犬等狂犬病最好的方法就是为犬只普遍接种狂犬疫苗,当犬只的免疫率达到70%以上,即可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犬之间流行即可中止,从而间接保护人免受狂犬病的威胁。
二、造成犬伤患者增多和狂犬病流行的原因
1.缺乏地方法规,主管部门不明确,权责划分不清晰。如濮阳市政府于2002年印发了《濮阳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办法》,但随着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因其中涉及到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内容而被废止或失效。2009年,市公安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都相继起草过关于城市养犬方面的规定、办法(草案),因缺乏立法权或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而未能实施。目前,濮阳市尚无关于城区养犬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缺乏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因缺乏协调管理,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长期疏于管理、互相推诿。
3.养犬者文明养犬意识淡薄。犬类的管理,其本质还是对养犬人行为的管理。目前,对于养犬行为的规范还缺乏社会共识和评判标准,违规养犬行为被默认,甚至认可。
4.犬类狂犬病缺乏完善的监测报告系统。动物狂犬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对犬带毒情况、犬只免疫状况开展监测;部分疑似疯犬发现后没有到农业部门报告,即使报告因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无法实验确认。
5.农民普遍缺乏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狂犬病患者基本上都是农村中文化水平和收入水平低的老年人、儿童,这部分弱势人群对犬类攻击时反应慢,对狂犬病认识水平不够、怕花钱、存在着侥幸心理等。
三、对加强文明养犬管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狂犬病防控技术规范》等法规要求和《国家动物狂犬病防治计划(2017-2020)》,现就犬类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出台养犬管理法规。参照北京、上海和河南郑州、洛阳等地市在城市养犬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省级统筹协调,颁布《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督导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让爱犬的人合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者受到惩罚。
2.建立养犬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犬只管理,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公安、畜牧、城管等相关部门实施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检疫、免疫及管理。建议参照上海、广西等地管理模式,成立由公安局、农业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工作机制。由公安局负责对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和野犬(没有防疫信息的犬只视为野犬处置);农业畜牧局建立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设置养犬信息平台,对犬只进行定期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犬只主人必须向所居住社区或者小区提供养犬防疫证明备案;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城区从事犬类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3.划定限养区域和禁养种类,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在城区划定限制养犬区域,限养区域内严禁饲养烈性犬,限制大型犬。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制定城市禁(限)养犬类目录,对禁(限)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等面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对无主犬、流浪犬的处置办法。加强宠物市场管理,禁止无免疫证明的犬只进入宠物市场。禁止携带犬只(工作犬除外)进入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4.加大文明养犬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新闻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养犬意识培养、提高养犬者社会责任心,使民众真正了解到犬伤的危害。
责任编辑: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