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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123005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12-29 16:44 来源:河南省政协网

政豫厅函〔2020〕  号                签发人:王克俊

办理结果:A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1230056号提案的答复

 

赵京辉委员:

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制定政协委员提案办结审核管理实施条例的提案》收。提案结合省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围绕提案质量评价和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对我们进一步改进提案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体现了省政协委员的智识和担当。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王树山秘书长批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十二届省政协成立以来,省政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不断开拓创新,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印发了《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组织实施“提案质量提升工程”,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提案质量评价办法;创立完善了网络预警、电话提醒、发函催办、走访督办、通报批评“五步督办法”,确保提案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建立健全了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制度,推动提案办理质量稳步提升。提案工作的诸多方面做了探索创新,有些已经走在了前列。2019年,人民政协报两次在头版头条介绍了河南省政协提案工作的经验。

当前,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是整个提案工作的重心所在。您提出的六条建议,对我们有重要参考作用。有一些与我们不谋而合,已经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措施中;有一些对我们很有启发,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进行落实、改进。

一、关于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提案质量评价的建议。2019, 提案委员会认真落实《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全面实施“提案质量提升工程”,明确提出“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公平的提案质量评价机制”。201910月,《政协河南省委员会提案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每一件提案都要进行质量评价,分为提案者自我评价、审查评价、承办单位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根据提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及办理成效,拟出了评价标准,进行百分制的量化评价,进一强化质量导向,推动提案质量提升。此举得到了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的支持配合,已经取得一定经验。今后,我们将在实践中进一步优化完善,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

二、关于提案办理结果分类的建议。这是多年来政协提案工作中一直坚持的做法。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最早是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出界定,2017年河南省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作了细化。现在共分为3类,A类是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类是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是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不宜解决或留作参考的。这已经成为提案办理工作的一项规范化标准,要求承办部门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三、关于协同推进提案办理工作的建议。这是确保提案工作高质量高效推进的基本保障。近年来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与省委省政府督查室推动建立提、办、督、协“四方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收到了良好效果。每年的提案交办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举办,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出席并讲话;交办后,所有提案均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按照归口分别负责督办工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相关督促协调工作,要求每件提案的答复件均抄送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近几年来,省政协每年都实现了交办提案100%办结。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联系协作,不断提高交办、督办的质量和成效。

四、关于制定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建议。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鉴于提案承办单位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等各单位各部门,政协对绝大部分单位不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能,因此关于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是由省委省政府共同制定文件、作出规范。2012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省政协制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2017年,省政府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2019年,省委印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为提案办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明确了提案办理的组织领导、程序、时限等。其中对提案办理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每一件提案在办理时必须与委员沟通协商,重点提案要当面协商。在实践中,大部分单位对此落实得比较好,也有个别单位个别人员落实不到位。今后,我们将认真听取委员意见,适当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加强培训指导,与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协商的实效。

五、关于对委员反馈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再次办理的建议。这是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按照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提案者在收到答复文件后,可以对提案办理情况做出评价,大部分单位在答复文件后会附一张意见反馈表,提案管理系统中也专门为提案者设计了评价反馈的模块。对提案者反馈不满意的,明确规定提案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沟通协商或重新办理。实际工作中,提案委员会收到提案者反馈不满意信息后,会及时与省委省政府督查室、提案承办单位沟通联系,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提案者做好沟通并再次办理。必要时,会召开提办督三方座谈会,切实解决好提案办理中遇到的问题。今后,我们将吸收您的意见,对于提办双方分歧非常大、无法协商解决的,逐步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作出科学评判。

六、关于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奖惩制度的建议。省政协已经制定《提案工作表彰办法》,并报经中央和省委批准,每届开展两次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激励和示范引导。同时,要求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完毕后,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案办理敷衍塞责、工作落后的单位,在省政协的职能范围内,依次采取网络预警、电话提醒、发函催办、走访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经过人民政协七十多年的实践探索,提案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已有了基本制度规范,有的经过数次修订,有的尚待完善。关于“提案办结实施条例”,我们将在全国政协指导下,进行研究探索,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新时代政协提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上答复,如有意见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您对省政协提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希望您继续给予关心帮助,多提宝贵意见。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宋凯洋

联系电话:0371-65908971

电子邮箱:hnzxtawbgs@163.com

责任编辑: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