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委员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的发言(摘要)〕
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特别指出“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但在我省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科研经费财务支出效率,也严重影响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存在问题
(一)招投标采购周期过长。目前我省1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过申报、批复、招投标、签订合同、网上公告、验收、支付等手续流程,平均周期至少在2—3个月以上,进口设备采购周期更长。去年6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要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使原本已较长的采购周期又增加了1个月时间。
(二)“放管服”科研政策落实不到位。在科研项目审计时,从地市基层抽调的审计干部大多对国家的科研政策尤其是最新政策了解不够,经常按照工程项目的政策要求审查科研项目,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同时,审计压力又导致财务、国资工作人员继续执行原有的政府采购政策而不是最新的“放管服”科研政策,科研人员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科研工作进展。
(三)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过高。2016年,省财政厅依托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将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纳入采购范围。但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目标均未实现,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几点建议
(一)修订完善《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通知》明确指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简化流程,急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建议我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与科研规律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相关人员的政策宣讲与培训。一是及时更新培训内容,既组织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学习最新的国家科研管理政策,确保在执行过程中,科研管理政策和财务、采购、招投标等法规政策保持一致。二是扩大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范围,将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招投标人员、财务人员、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都纳入培训对象。
(三)切实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科研“放管服”政策。重点落实好项目负责人制,强化科研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在充分信任基础上,适当拓宽科研采购项目的购买渠道,必要时允许不从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购买,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