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APP下载

首页 > 政协论坛 > 发言摘登

关于深化河南省农村“三块地”改革的建议

时间:2021-09-30 07:01 来源:河南省政协

  2014年,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启。作为农业大省,我省结合自身实际,以对广大农民最关心、对农村发展影响最直接的“三块地”改革(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引,持续深化农村改革,不断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潜力,增强农业发展内生动力,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目前,我省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完成,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断深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清产核资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陆续发放,其“特别法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逐步实现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块地”改革既有效盘活了闲置的农房和宅基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也显著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了用地空间。但目前仍有些问题需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三块地”改革缺乏整体统筹、城乡统筹、政府与市场统筹。目前地方实践中“三块地”改革多各自为政、分别推进,彼此的互动机理、统筹路径和联动政策缺乏精准界定。城乡建设用地供给需求依然处于二元分割状态,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不尽完善。政府土地管理导向、征地倾向和供给模式短期内难以转变。

  (二)征地改革价值取向缺乏共识。其中,土地增值利益分配的认知分歧尤为突出。关于涨价归公或归私、公私兼顾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导向多有分歧,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相对抽象、边界界定模糊,征地公共利益范围的科学界定容易受到牵制。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认知矛盾凸显,农民意愿与市场需求区域差异显著。对于宅基地制度改革,“稳定保障”和“资产盘活”难以兼顾;宅基地流转意愿,区域差异显著;农村宅基地不是完整的用益物权,与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相比存在较大权利反差,在转让、抵押方面限制较多。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受“存量”局限。在本次改革试点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的认定,是以入市之前的现有用途而非规划的未来用途为依据。只有约1/10的农村建设用地符合改革范畴,改革的范围和意义受到限制。

  二、对策与建议

  未来深化我省农村“三块地”改革,需明确“为谁改”“为何改”“如何改”问题,念好“准、稳、清、宽”四字经,严把政策方向关。

  (一)改革方向要准。必须确定以农民为根本,坚持以权益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农民资源、资产和资本利用的配置效率。

  (二)分类实施要稳。打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障碍、优化集体建设用地“居住用地+经营用地+公益用地”的供给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关键要进行区域用地需求和改革供给的甄别匹配。

  (三)关键环节要清。围绕提高经营规模,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围绕为非农产业发展供地,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围绕提高使用效率,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断探索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方式,增强农业发展内生动力。

  (四)发展路径要宽。关键路径是合理界定“政府管治、市场配置”,核心路径是“政府放权、市场补位”,最终目标是实现“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建立健全市场运营体系,完善地价评估、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咨询协调等市场基础要素,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夯实产权确权与登记工作,构建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协调机制,建立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调节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