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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物古建筑与古树名木协同保护

时间:2024-09-06 10:05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留下了众多的文化遗产与历史古迹。然而,众多的古迹文物,尤其是许多室外文物建筑,历史上遭到人为和自然破坏,缺乏科学管理和日常维护,导致文物建筑本体上生长了许多树木,这些树木有些也已成活数百年,达到古树级别。这些长在古建筑基础和墙体上的树木随着其根系、树干的生长,对文物建筑造成极大破坏,有的发展到建筑垮塌、古树枯死的结局,同时也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的古建筑和古树保护状况为例。明十三陵自公元1409年至1644年经历了200余年营建历史,保存至今成为我国古代陵区体系较为完备、遗存较完整的一处帝王陵墓建筑群。然而,经历清代和民国等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为和自然影响,原有建筑基址之上生长古树,但因建筑基础坚硬而无法深根,始终生长于浅表土层,建筑因树根牵引和雨水冲刷,产生墙体鼓胀、歪闪、坍塌。

  文物古建和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是祖先和大自然留下的宝贵财富,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客观记录和生动反映了社会发展和自然变迁的痕迹。《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指出,“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遴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共生共存、相得益彰的‘国保单位·古树名木’名录,作为协同推进保护、研究和展示阐释的重点。”北京、上海、四川、湖北、浙江、江西等多省(市)也发布了相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但相关法规条文还没有涉及明确严重影响文物古建筑安全的古树保养管理如何与文物协同保护。为确保文物古建筑安全,同时保障古树的持续生长,本着既保护好文物古建筑,又保护古树名木,我们需要从法制、管理机制、技术保障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简洁高效的措施。

  首先,要联合开展影响古建筑安全的古树的普查登记,并评估古树对古建筑安全影响的程度。文物、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运用好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成果及最新补充调查结果,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逐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协同保护的范围与对象,在此基础上建立需要协调保护的古建筑和古树名单。同时,全面评估现生长在文物建筑本体上的树木,由古建筑、林业、园林等专家参与,制定长在文物古建筑上的古树名木对文物安全影响风险评级,按照轻重缓急安排工作规划和工作进度。

  其次,要联合实施影响古建筑安全的古树迁移复壮工程。文物建筑早于生长于其上的古树年代,既要考虑文物保护与人员安全,又要保障古树得到更好保护。各部门需发挥专业优势,对于占压文物建筑本体,且对文物损害较大的树木,应由林业、园林部门牵头制定树木移植复壮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经费开展实施。因树木移植所开展的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应由文物部门牵头制定文物修缮方案,并负责经费开展实施。

  最后,要完善古树名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在森林法和《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各省(市)颁布的相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增加生长在文物古建筑且对文物安全构成破坏的古树的特别保护措施和程序。在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省(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应增加古树移除、文物本体保护的措施和程序。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魏蔚